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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事故敲警钟,车小损失可不小!
  发布时间:2024-12-31 09:10:43 打印 字号: | |

随着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不断攀升,驾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近日,城厢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两无保险电动车相撞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某日,甲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沿道行使至一路段时左转,与驾驶带牌超标电动车的乙某发生碰撞,致使甲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某负主要责任,乙某负次要责任。

甲某认为乙某的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故提出诉请要求乙某赔偿其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约14000余元。乙某辩称是甲某突然变道且未打开转向灯才导致事故发生,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某认为甲某对该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亦另案提出诉请要求甲某赔偿其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约7000余元。甲某辩称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未体现乙某受伤,乙某伤情与事故无关。

审理过程中,交警部门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甲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特征;乙某驾驶的带牌超标电动车符合两轮普通摩托车特征。庭审中,甲某与乙某均自述案涉车辆未购买保险。

裁判结果: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甲某承担主要责任、由乙某承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书认定,甲某驾驶的二轮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乙某驾驶的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因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甲某与乙某作为各自机动车所有人,亦为各自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现甲某与乙某各自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二人均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再按各自责任确定赔偿比例。

法官说法: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某与乙某驾驶的二轮车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属于应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故二人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主,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与保险意识,避免给己方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

 
责任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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