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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火灾引纠纷 法官调解巧“熄火”
  发布时间:2024-12-02 16:04: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房屋承租期间发生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仅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还成功浇灭了双方的“心头火”。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房东许某与租户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房屋出租给杨某居住。2024年8月5日,出租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装修及部分家具损毁。杨某起诉许某要求赔偿,称火灾由电线老化引发,许某应该担责;许某则辩称是杨某未正确使用电器所致并提出反诉要求杨某承担火灾导致租赁房屋受损的赔偿责任。双方僵持不下,均申请进行财产损失鉴定。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考虑到,倘若启动鉴定程序,双方当事人不仅要耗费大量精力与时间,而且鉴定费用也是一笔相当高昂的支出。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先是组织了“背对背”调解,分别与双方单独交流,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并针对双方对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着火点的理解不同,联系消防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在与杨某沟通时,承办法官充分理解其财产受损的焦虑,安抚其因纠纷产生的烦躁情绪,并告知其作为承租人的善良管理人义务,而鉴定必然劳神耗时且相关的费用可能超过实际财产损失额。在与许某交流时,承办法官着重强调其对原有设施老化的维修责任,若积极解决纠纷有利于房屋更快恢复收益等。

接着,承办法官又多次开展调解会议,以万幸无人受伤作为切入点来建立共识,有效地缩小了双方的分歧。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分析案件情况,在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上向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同时,向双方阐明利弊关系以及各自可能遇到的诉讼风险,并适时给出合理的调解方案。经过不懈努力下,双方的情绪逐渐缓和,开始尝试换位思考,也各自做出了让步。最终,双方消除了内心的隔阂,一致决定不再进行财产损失鉴定,并达成了和解。
    城厢法院将持续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把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当作司法办案的着力点,高效处理每一起矛盾,办好每一个案件,让群众切实感受到良法善治的温暖,努力做到既解“法结”,更化“心结”。


 
责任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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