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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放牛引纷争,酿成苦果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09-09 11:36:29 打印 字号: | |

农户在他人果园放牛,结果饲养的黄牛在果园中死亡,责任究竟如何划分?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黄牛死亡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甲某和乙某同为某村村民。乙某在本村承包了一果园,果园旁立有警告牌,载明:“场内不准放牛羊!损害果子、果树罚款!另场内放毒鼠药及捕猎器。行人等不得进入,否则后果自负!”某日甲某放养黄牛时,黄牛进入乙某果园吃草,不料,黄牛竟意外死亡。甲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饲养的黄牛因误食乙某果园摆放的老鼠药致死。

甲某认为该果园位于大马路边,乙某在明知牛羊畜牧有出入的可能性下,仍然在自家果树下投放具有重大危害性的老鼠药,且没有任何阻挡装置,因此造成黄牛死亡,理应赔偿甲某的经济损失。

乙某认为黄牛的死亡与其无关,其在果园中放置的是水果混合除草剂,目的是为了毒杀松鼠,且剂量少,即使黄牛误食也不会导致死亡。况且,现场也放置有警告牌,系甲某自身对黄牛管理不当,任由黄牛破坏庄稼、危害他人财产。

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不对黄牛的死因进行鉴定,并确认在事发前,乙某曾多次劝阻甲某不要在其果园中放牛,但甲某坚持认为自己的牛跑到乙某果园中吃草不会对乙某的果树造成影响,并未理会。

裁判结果: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确认事发前,乙某曾多次劝阻甲某不要在其果园中放牛,但甲某并未理会乙某的劝阻,事发时的现场照片亦可看出乙某在其果园旁树立警告牌,警示他人果园内放有毒鼠药及捕猎器。现甲某主张其所饲养的黄牛于乙某果园内死亡,乙某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牛死亡与乙某在果园内投放的药物具有因果关系,也无法排除黄牛系因自身原因或误食其他东西导致的死亡;同时乙某在事发前亦已尽到提醒及劝阻义务。综上,甲某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甲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莆田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甲某应当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发生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甲某主张案涉黄牛系误食乙某投放的毒鼠药死亡,但甲某经法院释明后自愿放弃对黄牛的死因进行鉴定,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涉黄牛的死亡与乙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在乙某已经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后,甲某仍放任自家黄牛侵入乙某果园,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甲某要求乙某承担案涉黄牛死亡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无论是牛羊等牲畜还是果树庄稼,都是养殖户、种植户各自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双方应设身处地相互谅解,正确行使权利。养殖户在田间路边放养牲畜时,应注意加强看管,避免牲畜破坏庄稼果树、误食异物,造成损失;种植户应慎重使用有毒药物,若有使用应尽到告知和警示义务,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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