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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恶意比价?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4-08-28 09:25:40 打印 字号: | |

直播带货中进行比价销售,这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吗?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直播带货比价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莆田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抖音上设有店铺,在抖音平台具有一定影响力,曾获抖音“2023年度服饰营销大奖”。

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同样设有店铺,并委托网红进行直播带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某另经营一个体工商户,也开设了抖音店铺,销售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商品。

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甘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通过抖音账户“X户外运动”“叫我某某某”进行直播带货时,将直播间售卖的产品与莆田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了价格比对。

“同样这款鞋子,你拿回去跟399的某某产品对比一下品质,我们不会输的!”

“今天在我们厂家直播间,不仅给你超值低价,还送你六个月质保!”

莆田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认为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述直播中的比价行为攀附了该公司品牌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比价销售行为片面进行价格比较,对产品的质量、原材、生产工艺、产品设计、结构、功能、产品使用寿命、参数、指标等未进行全面披露,缺乏客观性、全面性,属于不披露或不完整披露、有选择的片面披露比价信息,容易使消费者被其低廉的价格所误导,对莆田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品牌商誉产生负面评价,不当争夺交易机会,损害对方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诋毁。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甘某某作为直播带货的委托人,应当知道直播中进行不全面的比价销售行为而未提出反对,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当前直播带货商业模式盛行,主播带货时进行比价销售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竞争秩序造成挑战。直播带货进行比价销售时不披露或不完整披露、有选择的片面披露比价信息,容易使消费者被其低廉的价格所误导,损害对方商誉,不当争夺对方交易机会、损害对方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诋毁。主播带货时应注意直播言行,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责任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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