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剑祥:
本院在执行王剑雄与陈剑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号:(2024)闽0302执1558号]一案,因使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1、(2024)闽0302执155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4)闽0302执1558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3、(2024)闽0302执1558号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剑祥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