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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使用妻子实名的微信借款,妻子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发布时间:2024-06-11 17:05:33 打印 字号: | |

微信都是实名认证,若夫妻俩有一方用对方的微信借钱,该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汪某(男)与郑某(女)系夫妻关系,汪某长期使用妻子郑某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2023年8月,汪某以需要处理朋友酒驾事宜为由,通过该微信向朋友蒋某借款2万元并承诺当天下午归还。蒋某经询问后,方知汪某使用的微信账号系其妻子郑某实名注册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蒋某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将汪某、郑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汪某、蒋某一致确认案涉借款发生时收款微信实际使用人系汪某且汪某已偿还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蒋与汪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凭证,但微信聊天中汪对借款予以确认并承诺还款,因此,蒋与汪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双方确认汪已偿还1万元,现蒋要求汪偿还借款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蒋某以郑某与汪某系夫妻关系,要求郑某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案涉借款虽是转入郑某名下微信账户,但庭审中汪某自认借款所涉微信账户一直由其实际控制使用,款项由其私下向蒋某所借,且案涉借款未用于家庭支出;蒋某亦明确知悉该微信实际使用者为汪某,且汪某借款系帮助朋友处理酒驾事宜。故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案涉借款系用于汪某、郑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无法证明郑某对案涉债务予以确认或追认,现蒋某要求郑某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汪某向蒋某偿还借款1万元。

该案经本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蒋某已知案涉收款微信实际使用人系汪某,故其属于受汪某指示交付借款,汪某与蒋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郑某对该借款不知情亦未追认,蒋某亦无证据证明该款系用于汪某、郑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无权主张郑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民间借贷领域的一项重要问题,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常常产生争议之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首要条件为共同意思表示。这一规则能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也能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严格审查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微信账号不仅具有收支款项的功能,其更重要的功能在于提供即时通讯服务。贷款人通过微信出借款项时,应在微信上明确借款人的身份。作为微信账号的实际所有人,夫妻另一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实名注册的账号,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责任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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