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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网红”照片?城厢法院:侵权!
  发布时间:2024-06-04 09:10:58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红经济迅速发展,不少商家为了抢占商品市场,取得良好的推广效果,常使用网红的照片为其引流,殊不知擅自使用网红肖像进行引流宣传将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网红肖像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系时尚博主达人,经常通过小红书发布个人穿搭照片和视频,账号粉丝数量过2万,账号累计获得6万点赞与收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某保健服务中心在美团平台上开设店铺时,擅自使用了李某的照片作为店铺的技师宣传照,并对外提供按摩、SPA服务。原告李某认为,被告某保健服务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使公众误以为其为该店技师,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保健服务中心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20万元

调解经过

为有效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过程中,经办法官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原告李某网红职业的特殊性和被告某保健服务中心公司经营等情况,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听取双方意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被告某保健服务中心承认因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擅用他人照片构成侵权行为承诺将立即删除该照片并向原告李某道歉,希望李某能原谅他们的行为,降低赔偿金额。

经办法官立即联系原告李某,向说明被告某保健服务中心认错态度诚恳,且已经删除照片,希望原告李某能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

经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促成被告某保健服务中心原告李某赔偿损失7000元,原告李某自愿撤诉至此,一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都对经办法官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赞不绝口。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在网络上发布的照片、视频等作品,受法律保护。网络电商“蹭”网红热度固然能达到以“引流”促“带货”的目的,但却存在侵犯网络红人肖像权的风险。法官提示,如需使用他人肖像,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否则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当我们的肖像权遭受侵害时,应当如何维权?

1.向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的相关第三方要求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来维护权益。

2.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主张权利后,如第三人与侵权人未停止侵害,保留好证据,可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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