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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被撞?聊聊“停运损失”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4-05-27 09:44:39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共享经济的发展,高效便捷的网约车服务已成为人们热衷的出行方式之一。然而,在网约车营运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无法营运,致使车辆“误工”,需要赔偿损失吗?要怎么赔?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给出了答案。

2024年1月9日,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某某于2024年1月11日将其车辆送往某汽车修理公司维修,于同月13日提车离店。另查明,林某某为专职网约车司机,本案事故造成林某某修车停工3天,故其将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1500元。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要不要赔?本案中,林某某从事网约旅客运输业务,因与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停运,且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合理的停运损失应由周某某赔偿。

赔多少?林某某诉求停运损失每日误工费按500元计算,但其所提供的收支明细不足以证明其该主张,本院考虑到林某某的车辆被送往维修3日,确会造成其停运损失,但营运损失应综合考虑司机预期利益实际获得过程中的各种偶然因素及营运成本,如车辆维修保养需扣除的天数、车辆燃油、充电、保险等成本。现综合考虑该些因素并结合司法实践,法院酌定林某某的停运损失费按每日200元计算,林某某的误工损失为200元/天×3天=600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停运损失,你应该了解的一些法律小知识

问题一:什么是停运损失?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

问题二: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

答:①一般来说,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②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大部分肇事车辆往往都投保了商业险,但多数保险合同都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且该条款用加黑加粗的字体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可免除对停运损失的保险责任。

问题三:主张停运损失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停运损失是对预期可得利益的保护,而这种预期可得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通常停运损失标的额不大,建议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若调解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如实陈述及举证。

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维修时长明显超出合理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法院会通过调取车辆运行轨迹等方式对实际的停运期间进行核实。如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维修公司出具虚假证明,进行虚假陈述,过度夸大维修时长,该行为将构成不诚信诉讼,法院可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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