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厢法院审结一起因海员境外失踪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2019年12月,某船员服务机构受A国油船公司委托,为A国油船公司聘用中国籍船员赵某到A国油船公司的船只上工作。
赵某与某船员服务机构签订《海员就业协议》,约定由雇主A国油船公司雇佣海员赵某作为实习水手,合同期限9个月。赵某与船东A国油船公司签订《雇佣协议》,赵某的工资、人身意外事故保险费由船东承担,船员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船员服务机构为赵某办理了外派所必须的海员证、适任证等有关证件和相关出境手续。
2019年12月,赵某被安排至“海布里”号货船从事水手工作。2020年9月,“海布里”号货船驶至公海区域,赵某失踪。2023年1月,法院判决宣告赵某死亡。
赵某父亲向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赵某与船员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驳回仲裁请求。赵某父亲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船员服务机构主张,其经营范围是为海洋船舶提供配员,本案中其与A国油船公司签有合作协议,仅为船员提供上船服务,属于中介性质。
赵某父亲则主张赵某经船员服务机构安排至“海布里”号货船工作,属于为船员服务机构提供劳动。
法院审理:
首先,看双方的主体资格。赵某符合劳动者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船员服务机构可以是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其次,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上的隶属关系。船员服务机构与A国油船公司之间签署船员配员合作协议。船员服务机构与赵某签订《上船协议书》,该协议系船员服务机构履行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明确薪资待遇由船东按照《雇佣合同》发放。船员服务机构还受船东(A国油船公司)委托签订《海员就业协议》,对赵某的职务、服务期限、工资、休假、医疗福利和保险、终止雇佣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明确载明雇主为A国油船公司。赵某在明确知晓雇主系A国油船公司的情况下签订上述二份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赵某接受A国油船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船员服务公司并不对其进行直接管放,船员服务机构与赵某之间形成的是船员外派服务合同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城厢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后赵某父亲不服该判决,向莆田中院提起上诉,莆田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中国是船员输出大国,船员外派也具有不同形式。船员在选择船员服务机构时一定要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机构。签订合同前,船员不仅应当了解其与船员服务机构之间所要签订的合同性质、服务期限、工资支付主体,确保自己充分理解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还需清楚船舶经营人与船员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是劳务派遣合同还是配员服务协议。这不仅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是确保充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的必要步骤。
同时,船员应增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识,注意收集并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与船东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