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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心又憋屈!新家变“水塘”,到底是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09-19 16:07:41 打印 字号: | |

购置精装房未入住却发现马桶污水反涌问题,他怒将物业公司、开发商、楼上住户全部告上了法庭……究竟应该为这糟心事儿”担责?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马桶污水反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7日,李某某向莆田某公司购置位于莆田市城厢区某小区的一精装修房屋。2020年11月21日,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李某某,李某某接收该房屋后未入住使用。2022年2月1日,李某某发现该房屋地板、衣柜等均被由卫生间马桶涌出的污水浸泡,当即联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场查看,并于次日通过物业公司找来疏通管道的专业人员,花费管道疏通费800元。经疏通确认,系因连通各户马桶的公共总管堵塞在二十层和二十一层之间部位无法排污。后双方因赔偿产生纠纷,李某某将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楼上所有业主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评估,案涉房屋的损失为人民币133182元。

裁判结果: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请求其楼上的业主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举证证明其楼上的业主或使用人对案涉公共的管道使用不当,导致生活垃圾堵塞案涉公共管道;请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案涉公共管道被装修垃圾堵塞,未疏通。综上,李某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涉管道被何物堵塞,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排污立管系公共管道,除特殊情况外,管道的堵塞是逐步积聚形成的,在出现污水倒溢的情况之前,会发生下水不畅等异常现象,若及时发现并处理,一般不会造成严重损失。由于排污立管均铺设在业主家中,一旦某户因管道堵塞发生污水倒溢,除该户业主外,外人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本案中,李某某作为业主,对自己的房产负有审慎管理、维护义务,但从事发当日污水溢出室外才发现来看,案涉房屋此前应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无人照看、使用,李某某对于损失的不断扩大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在李某某发现异常后应当配合李某某寻找管道堵塞原因并对堵塞物件进行证据保全,但物业公司在事发后未能妥善处理,致案涉公共管道被何物件堵塞的证据丢失,故物业公司应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房屋毁损部位修复费用40194.6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高楼大厦不断涌现,下水管道堵塞导致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也不断上升。居住高楼的业主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对自己购置的房屋应合理使用,审慎管理、维护,出现下水管道不通畅应积极关注。若出现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导致财产损害时,在疏通时一定要寻找管道堵塞原因并对堵塞物件进行证据保全。若堵塞原因是上楼业主对下水管道使用不当,将生活垃圾乱扔至下水管道造成的,则受害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其楼上的业主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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