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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知名商标“自嗨锅”?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8-29 09:24:51 打印 字号: | |

logo、抄产品、抄营销创意……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的发展,不少行业抄袭成风,这些傍名牌的山寨商家虽然可以一时尝到“甜头”,却往往面临法律风险。近日,城厢法院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自嗨锅”和“自嗨”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久前,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现,莆田市食杂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线上店铺内销售链样标题、宣传图片、产品上使用“自嗨锅”或“自嗨”字样。对此,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莆田市某食杂店的行为攀附了该公司商标知名度,极易误导消费者,构成侵权。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莆田市食杂店在被控商品的商品名称中使用“自嗨锅”字样,当网络用户以“自嗨锅”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会搜索到食杂店的商品,从而为自己创造了商业机会。其行为不当攀附了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经营“自嗨锅”所积累的商品商誉,攫取了本可能属于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交易机会,不仅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还会使被上诉人利益受损,系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自嗨锅”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综上,城厢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了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维权费用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的兴起实现了物流联通,直播带货与网络热门产品的火爆更是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部分网络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利用爆款产品的热度,在商品名称等处加入爆款产品的商标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吸引、分流部分消费者。此类“搭便车”行为不当攀附了网络热门产品的商品热度、商品商誉,撰取了本可能属于网络热门商品经营者的交易机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属于对网络热门商品商标权的侵犯,侵权行为人将面临相应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未经授权在经营过程中的任一环节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否则将可能面临赔偿,辛苦经营也将付之东流。

下一步,城厢法院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树立尊重商标、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推动“人人尊重知识产权、人人保护知识产权、人人从知识产权中受益”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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