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保护生态环境,司法大有可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近年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紧扣审判业务,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提出的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环境司法需求,构建最严密生态司法保护体系。
一、司法为盾 守护城厢绿色发展
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不但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化学性污染,往往是不可逆的。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12日,莆田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冯某联系,口头商定清理该公司污水处理池中污泥事宜。同月17日,案外人冯某联系原告蔺某同去抽取污泥,二人均无固体废物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蔺某将污泥运到涵江区某巷旁东侧树林倾倒,且未将污泥处置情况报告莆田某电子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8日、19日,被告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案涉污泥已从倾倒的树林现场漫流到某水产养殖场西北侧雨水井附近。经检测,污泥中含有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
2021年12月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对原告蔺某作出处人民币110700元的罚款。原告蔺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蔺某未对案涉污泥采取措施,将案涉污泥擅自倾倒于涵江区某巷旁东侧树林,致使污泥漫流至某水产养殖场西北侧雨水井附近,且并未将运输、利用、处置案涉污泥的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对原告作出处以罚款1107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在无固体废物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的情况下未对案涉污泥采取措施,将案涉污泥擅自倾倒,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往往隐蔽性较强,当事人常常存有侥幸心理。因此,在环保部门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对环保部门依法履职的行为予以支持,可以有效地提醒和警示相关行业从业者遵守法律规定,树立绿色环保经营的理念,切实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司法护绿 守护古树为民解愁
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乡音乡愁,见证了历史变迁。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7日,被告黄某在施工过程中将位于灵川镇榜头村东朱自然村“安息堂”南面的一株树木连根挖起,因该树木承载着村中数代人的深厚感情,事故引发大量村民关注,经该村村民代表大会开会商议决定,村民委员会将黄某及相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启动多元解纷机制,联合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乡贤代表等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地调解,虽协商无果,但被告亦及时将被毁损的古树进行回栽。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经被告方申请,法院委托了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毁古树的经济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案涉被毁古树的经济价值价格评估为9万元。经承办法官现场勘察及双方当事人确认,黄某回栽的案涉古树现已存活。
【法院判决】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案涉树木位处该村管辖地,且多年来由该村村民养护,该村委会系本案适格原告。被告黄某挖掘树木的行为侵犯了该村委会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案涉树木被挖掘后,经回栽树桩现已存活,但其树干以上部分已全部灭失,酌定赔偿该村委会6万元(其中包含该村委会鉴定费损失)。该案经本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古树名木见证了城市的变迁,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寄托。一株古树,就是一方故土、一段历史、一缕乡愁。因此,城厢法院在该案审判中,践行绿色生态发展理念,通过司法实践为古树名木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为群众留住古树所承载的生态、景观、历史、人文价值。助力打造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空气更清新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守护生物多样 司法助力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也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关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份,被告人洪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带着吴某某私藏后转赠给洪某某的一把火药枪钻进东圳水库保护区,后由被告人洪某某负责用手电筒照射,被告人吴某某负责开枪射击,先后射杀两只白鹇鸟。同日2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1把火药枪和2只白鹇鸟。
城厢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洪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并请求判令吴某某、洪某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请求判令被告人某某、洪某某在莆田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洪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又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属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并数罪并罚。吴某某、洪某某持枪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鸟2只,危害了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洪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时判决两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人民币10000元,并在莆田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自然生态的平衡运行,有赖于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物多样性,进而影响人类生存环境,狩猎者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及高额生态环境修复费。该案中二被告人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狩猎野生动物,依法应受刑事处罚。该案警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也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绿色发展,人类共享通途;环境司法,法院使命在肩。生态环境司法面对着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群体不会说话,却始终在无声给予。山川江河,草木葳蕤,自然的蓬勃生机让人深刻体会“生命共同体”意义之所在。
下一步,城厢法院将继续紧扣“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加强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更高质量、更为生动的案例讲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故事,护航美丽城厢建设,以优异司法业绩持续擦亮城厢生态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