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回报、高收入的诱惑下,经常有人结伙偷渡缅甸“务工”,妄图另辟蹊径“赚大钱”, 殊不知等待他们的将是牢狱之灾。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偷渡至缅甸并参与当地诈骗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被告人卓某某、同案人黄某甲等人筹集资金、租赁别墅作为办公场地及员工住所、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在缅甸成立犯罪集团,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同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范某某、郭某某、陈某丙、朱某某、周某甲、黄某乙、曾某某、沈某甲、沈某乙、周某乙、郑某某、林某乙、黄某丙、吴某某等人先后偷渡至缅甸,加入该诈骗窝点。该诈骗集团实行统一食宿、限制进出的管理模式,通过组建团队,设立开发组、维护组、后勤组、财务组等部门,传授和培训诈骗话术,由后勤组提供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号、QQ号、米聊号等社交软件,通过创建微信群后由开发组人员添加居住在中国大陆的被害人微信并将上述被害人拉进群,后在微信群内发布刷单任务并向被害人发放小额的佣金,待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引导被害人注册该窝点设置的网络赌博平台账号并下载由维护组人员使用的“米聊”等相关聊天软件,诱导被害人垫付相应款项,后由维护组人员伪装成“老师”与被害人聊天,指导被害人在网络赌博平台上押注,以赢取小额赌资的方式获得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充值大额资金,后以恶意提款或IP异常等理由不让被害人提现以骗取被害人钱款。
裁判结果: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某等人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卓某某、陈某甲、黄某乙、朱某某、陈某丙、周某甲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拉拢或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乙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为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犯罪集团。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卓某某等25人判处刑罚。
法官说法:境外不是暴富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当面对他人出国淘金的诱惑时,千万不要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铤而走险,否则不仅触犯了法律,还可能失去人身自由,危害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电信网络诈骗形式多样,防不胜防,法官在此温馨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接到陌生电话、添加陌生人微信时多甄别,不要轻信所谓的“投资荐股”、“刷单兼职”“网购退款”谎言,不要点击、下载来源不明的APP和网址链接,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防止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