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00元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执行案件情况,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共计35000元全部执行到位。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收废品等方式获得一把枪支并存放在家中,随后持该枪支先后猎杀白鹇7只。城厢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擅自猎杀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7只白鹇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0元。因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城厢法院最终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支付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35000元。
公益诉讼案件不能一诉了之,只有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执行到位才能真正达到保护公益的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城厢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告知拒不履行的后果,并开展释法明理工作。目前,刘某某家属已经全部缴纳35000元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
随后,城厢法院与城厢检察院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座谈会,与会人员围绕如何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如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执行进行深入探讨。
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和执行到位,充分体现城厢法院维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的决心和行动,为侵权者和社会公众敲响警钟,进一步强化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共同守护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