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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和解迎企业新生 多方合力助营商优化
  发布时间:2023-07-03 17:33:06 打印 字号: | |

2023年5月29日,城厢法院审结了莆田市城厢区某公司破产清算案,裁定认可债务人与各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这是莆田市首例“自行和解”的破产案件,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各类债权得到令债权人满意的清偿。企业也因和解避免了被清算无法再继续经营的后果,迎来新生。

莆田市城厢区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注册资本50万元,是一家主营食品销售的小微企业。受疫情的影响,销售业务受到较大冲击,公司利润大幅下滑。因公司无法按时支付薪水,职工向城厢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

2023年3月,城厢法院受理申请人对莆田市城厢区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经调查,除欠付法院的执行费外,该公司对外仅有11户债权,且均为职工债权,债权类别单一、金额不大。而该公司经营有回暖迹象,且公司经营者对公司前景充满信心、表达了最大程度偿还欠付工资的意愿。若按破产清算处理,公司现有财产变现价值不大,各债权的清偿比例较低,且现有职工会因公司清算被迫失去劳动岗位。

考虑到以上种种,经与管理人分析论证,城厢法院初步认定该公司具备和解的条件。在后续的破产工作中,城厢法院指导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积极开展工作,协助债务人与各债权人进行沟通并拟定和解协议。经多次沟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最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股东代公司100%清偿全部债务。根据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城厢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在城厢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该公司快速恢复正常经营,并在法院的督促下积极履行和解协议中的清偿义务,按约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该案件作为莆田市首例以自行和解结案的破产案件,法院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5条的制度优势,直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裁定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的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从立案到顺利审结仅历时37天,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该案件是城厢法院涉足破产新领域、充分发挥自行和解功能价值的创新实践,也是城厢法院联络各方拯救危机企业、凝心聚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胆尝试,更是城厢法院立足服务大局、保障各方利益的深入探索。

 
责任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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