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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通行引纠纷,现场释法巧化解
  发布时间:2021-04-06 11:31: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城厢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法官成功化解一起因相邻通行矛盾而致使旧屋翻建工程停工半年多的相邻关系纠纷,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原告陈某与被告方某、陈某某系同村村民。2019年11月,陈某经有关部门批准欲翻建其旧厝。工程进行期间,方某在通往陈某房屋前的村道边堆放了长约1.8米、宽约1.2米的石头、沙子等杂物,致使原本可以通行机动车的村道仅剩1.5米左右的宽度,阻碍了陈某的施工车辆进入。方某甚至在施工车辆欲进入村道时端坐在村道中以身体阻止车辆通行,严重阻碍了陈某的工期。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在村、镇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陈某只得诉至法院,要求方某排除妨碍,清除堆放物。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方某的房屋并非紧挨着陈某,陈某的施工并未影响到其生活。为了了解事情背后的原因,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耐心倾听方某的诉求,原来是方某通行不便欲与陈某置换土地未果,故以此过激方式相迫。

弄清两家的问题症结后,经办法官对照现场测量情况,结合双方通行道路的实际需要,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陈某最终同意与方某置换土地以便方某出行,方某也自行清理堆放物。至此,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剑拔弩张的邻里关系恢复和谐,案件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方某为了自己的利益堵塞村道,妨碍了陈某的通行,从而侵害了相邻方的正当权利,破坏了邻里间的和睦。生活中,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在合理行驶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保障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



 
责任编辑: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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