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5号)第十七条规定,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我院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三十件(系列案件除外)。
特此公告。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