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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8 16:16:29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5号)第十七条规定,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我院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三十件(系列案件除外)。

特此公告。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8日


 
责任编辑:杨榕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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