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詹某在拥有200多名成员的村微信群里辱骂原告徐某,侵害徐某的名誉权,最后被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徐某与詹某系同村村民,因詹某对徐某有关詹某及家人的言词不满。2020年4月,詹某在其与徐某所在的村微信群里(该群共有200多名成员)发布一段语音,内容多辱骂、侮辱徐某,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020年4月,徐某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詹某在上述村微信群中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1万元。同年6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与徐某产生矛盾后,本应通过合理方式妥善解决,但其却在有200多名成员的微信群中用粗俗下流的语言公然辱骂徐某,使其心灵蒙受耻辱,损害了其人格尊严。詹某的不当言辞在微信群中传播后给徐某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了徐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徐某的名誉权。詹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亦侵害了徐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之后,法院结合詹某的过错程度、言行场合、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判决:一、詹某向徐某赔礼道歉,将致歉内容公开且不进行任何屏蔽的发布在上述微信群内,发布时间不少于五天,致歉内容由法院审定;如不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法院将把判决书主要内容在本市相关报纸上刊登,刊登费用由詹某负担;二、詹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徐某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微信群属公共网络空间,在群里发表的言论经微信朋友圈传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各成员的言辞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切勿因一时气愤,发表不当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另外,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应当积极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切莫使冲突加剧,甚至造成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