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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法院一审宣判两个涉恶案件,暴力催债、聚众斗殴...8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0-12-03 09:42:22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1月26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涉及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作出一审判决。该两个案件涉及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事实。

【案例一】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薛某某经常纠集被告人戴某某、林立、林华、汪某某、柯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还利用网络空间扩大该组织影响力,在上述地区周边部分在校学生、沿街店铺中树立负面声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薛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戴某某、林立、林华、汪某某、柯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事实:

(一)聚众斗殴事实

2020年5月以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薛某某遂纠集集团成员先后在联创广场、南湖公园、荔枝公园公共场所实施聚众斗殴犯罪4起。期间采用西瓜刀、棒球棍等凶器殴打他人,致使他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敲诈勒索事实

2020年7月2日,被害人苏某与被告人薛某某的女友张某发生碰撞,张某认为被害人苏某系故意伤害其,遂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次日,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微信要求被害人苏某见面解决,被害人苏某找借口回避。同月4日,被告人薛某某纠集团伙强行将苏某带到月塘街某奶茶店,期间,被害人苏某否认其伤害张某,被告人薛某某扇打苏某面部,声称女友已花费医疗费3000元要求苏某解决。被害人苏某被迫提出赔偿3000元,被告人薛某某等人不满,被害人苏某遂被迫提出赔偿5000元,因暂无力支付赔偿款被告人薛某某逼迫被害人苏某书写欠条。

此外,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还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其他违法行为7起。

法院判决:城厢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

 

【案例二】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赵在担任原莆田市城厢区某酒吧保安队队长期间,纠集酒吧保安组成相对固定的“专业”讨债团伙,逐渐形成以被告人赵为首,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人陶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受雇多次对债务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纠缠、辱骂、恐吓等“软暴力”及轻微暴力行为,逼迫被害人还款,非法获利人民币46500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其他违法行为1起。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 同案人黄某某、陈某某委托被告人赵某向被害人黄某某催讨债务,约定赵某一方以实际催收钱款的15%抽成渔利。在同案人陈某某的带领下,多次组织、纠集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到被害人黄某某住处、被害人黄某某父亲老黄(1951年生)的家中进行围堵、滞留、辱骂、恐吓等,还采取短信威胁、张贴公告等手段,逼迫被害人黄某某还款,被害人黄某某被迫还款。事后,委托人支付给被告人赵某报酬人民币4200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2015年,林某某委托被告人赵某向被害人陈某某催讨债务。随后,被告人赵某多次组织、纠集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到被害人陈某(1952年出生)家中,通过围堵、滞留、恐吓、对被害人按压泼水等手段讨债,还强行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4500元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徐某分得人民币280元。

此外,该被告人赵某还受托向蔡某某讨债,并于2017年10月纠集同案人常某某等人到蔡某某家中,随意进入房屋二楼讨债,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有不同程度受伤。

法院判决:城厢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杨榕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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