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迅速发展,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事件频发。尤其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未成年人需要通过手机等上网课,这给了未成年人更多接触手机并通过手机观看直播、打赏主播的机会。那么,遇到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的事件,家长如何维权?打赏款项是否可以退还呢?
一、案情回顾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妥善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打赏,从而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邱某某出生于2010年。今年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邱某某根据其所在学校要求借用其祖父的手机完成线上学习。学习之余,其通过手机在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手机软件平台上注册账号,并通过微信支付等方式在被告平台上给主播打赏,共支出32180元。邱某某父亲得知后,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打赏金额,但被告公司一直未予答复,致引起本案诉讼。
审理期间,被告某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考虑到管辖权异议一旦成立,将增加当事人诉累,亦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故在详细核对案件事实情况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重点放在了对双方当事人的释法明理上。一方面,对科技公司而言,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科技公司应当返还相应的款项,同时,科技公司应当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各界一起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营造更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也对邱某某的家长进行了说理,作为邱某某的监护人,未能保管好自己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密码等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希望家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承担起应尽的监护责任,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密码等,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经过多番沟通协调,近日,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涉案科技公司自愿返还部分打赏款项,原告也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二、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这起案件对网络服务平台、家长以及未成年人都起到了警示作用。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巨额打赏与其身份、年龄都是不相适应的,其打赏行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亦非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服务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监护人应承担起监护、教育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等。
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关乎每一个家庭,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障他们的权利是社会共同的责任。
三、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