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并调解了一起高空抛物侵权案件。
2019年3月9日这天,陈先生将自己的车停在了莆田市城厢区某小区附近。当日,被告周某位于该小区内的623室房屋正在装修。
装修过程中,一块砖头不慎坠落,砸到陈先生的小轿车。后陈先生花去车辆维修费24652元,因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赔付后于2020年8月4日向城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周某支付代垫的款项。
法院审理期间,周某对其在装修过程中因砖头不慎坠落砸坏车辆的事实不持异议,但砖头是如何掉下6楼的,他和现场的装修工人均不清楚。且周某认为,侵害结果是装修工人装修过程所致,因而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偏高。
主审法官则表示,被告周某主张侵害结果为装修工人装修过程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无法提供工人身份信息等。被告周某作为小区623室房屋所有人,且其对房屋装修过程掉下砖头砸坏车辆不持异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及即将实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周某作为坠落物品建筑物所有人,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被告周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周某支付给保险公司代垫款项2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高空抛物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度引发社会热议,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因此,任何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都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就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他们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他人损害,应要由他们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例也警醒广大装修房屋的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应尽安全注意义务,避免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