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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一涉恶团伙4从犯被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20-08-04 11:30:51 打印 字号: | |

7月23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启用该院2个方舱法庭,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被告人薛某某、施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涉恶一案“隔空”开庭审理并进行公开宣判。此前,在2020年4月,该案以高某兴为首要分子的涉恶团伙主要成员已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刑期,最高判处罚金1600万元。

经查明,自2009年以来,高某兴、高某晶、高某(平潭人)为谋取高额利息,在平潭当地向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并纠集人员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手段讨要债务,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同案人高某兴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被告人薛某某、施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明知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按照该团伙纠集者的组织、指挥积极参与违法犯罪,认定为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526000元,情节严重;伙同同案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施某某、陈某某伙同同案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伙同同案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均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同案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均系被纠集者,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轻处罚。

经城厢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被告人施某某、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对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责任编辑:杨榕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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